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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心经:危机中变被动为主动
http://lady.QQ.com2008年01月03日21:11   QQ论坛    评论0

  不管照片上的衣服是不是足够,那都是你的肖像,而你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任何人未经你的授权都不能将你的肖像公开,哪怕只是在有限范围内公开也不行。如果找不到确凿的证据证明照片的初始来源,那就揪住所有的继续传者,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直接提起诉讼。

  诉讼就要考虑到诉讼的技巧。第一步是选择诉讼的对象,首选自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媒体,比如报纸、杂志或商业类型的网站;其次就是那些能够找到主人的个人博客,他们同样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用害怕再次成为舆论焦点,舆论这东西就这么回事,你怕它它才得寸进尺,真要是敢面对它,它也就是一阵噪音而已。

  提出可计算的实际损害和精神损害,比如为此丧失了工作、为此造成了婚姻解体、为此得了神经衰弱,全部损失都要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一一计算,然后向法庭提出明确的赔偿要求。

  如果诉讼对象是外国人的话,首先要看这一侵权行为的管辖权。如果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那么请去中国法院起诉;如果适用侵权者国籍所在国的法律的话,那么恭喜你!

  因为不管是欧盟还是美国,对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处罚比国内可严厉多了。

  比如美国,对肖像权的保护属于“公开权”的范畴。构成精神损害的要件是: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极端的和粗暴的;第二,伤害是故意的;第三,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而受害人只需要证明以下三点:

  ● 被告的行为是故意的或者是不记后果的(那个美国人把石靖的裸照刊登在自己的博客里,难道不是故意的?是意外?)

  ● 被告的行为是极端的和粗暴的(那个美国人把所有与自己有暧昧关系的20多个中国女性的裸照刊登在自己的博客里,够不够极端?)

  ● 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精神痛苦,该痛苦“十分严重,以至于达到任何合理的人都无法承受的程度。”(丢了工作,在东方文化氛围里成为众矢之的,只要把网络评论翻译上一部分进行公证,难道还不足以证明这一点?)

  明明一个诉讼就能让那家伙赔个倾家荡产,下半辈子给自己打工,偏偏要忍气吞声桃之夭夭?!

[责任编辑:sharron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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