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比赛内容
第八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比赛内容包括体态条件、感知能力、表现能力。
第九条 参赛选手体态条件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 身高;
2、 上下身比例;
3、 三围比例;
4、 头围与肩宽的比例;
5、 五官比例。
第十条 参赛选手的感知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 视觉——造型艺术基础;
2、 听觉——音乐艺术基础;
3、 综合——文化水平。
第十一条 参赛选手的表现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 对作品的情感理解;
2、 对作品的风格表现;
3、 对时尚潮流的把握。
第四章 比赛程序
第十二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由预赛和决赛组成。
第十三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预赛由主办单位组织著名时装设计师和摄影师等从各经纪公司推荐的选手中选出50-60名入围选手。
第十四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决赛由主办单位组织国内外著名时装设计师、摄影师、造型师从入围选手中选出中国模特之星大赛“十优”、“十佳”时装模特新秀和当届大赛的冠、亚、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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