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爱上已婚男人的女性或多或少都会面临一些感情之外的麻烦:
财产问题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条规定被法学界称为民事行为的“公序良俗原则”。
解释:已婚男人对情人的赠予、为情人购置汽车和房产等行为,与传统的社会公德相悖,这样的民事行为是否受到法律承认,这些财物最终是否能真正属于情人,目前在法律界没有统一意见,存在很大变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解释:夫妻财产共有。已婚男人为情人花的钱,很大一部分属于他和他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为情人花钱这一行为,其实就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请注意“一般认定无效”这几个字。情人明知人家花的是夫妻两的钱,却欣然接受甚至刻意索要,这一行为是否还能算“善意”?所以“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句话未必适用。
有朝一日,他的妻子发威把你告上法庭,那么法院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很可能会是“恢复原状”,也就是让你“返还财产”。换句话说,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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