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项设立
第十六条 入围“美少女”中国模特选拔大赛总决赛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承担参加决赛的往返交通、食宿、培训、外景拍摄、参赛服装等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 “美少女”中国模特选拔大赛总决赛的第4-10名选手,由组委会颁发“单项奖”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美少女”中国模特选拔大赛总决赛冠、亚、季军,由“美少女”中国模特选拔大赛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桂冠,授予“中国美少女”称号,并送往国外培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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